为加速推进高水平人才队伍建设,进一步加大优秀人才引进力度, 根据高层次人才市场和学校发展的实际情况,现制定本规定,内容具体如下:
第一条 引进人才岗位需求信息发布、考核、竞聘答辩、职务聘任和参加年度工作考核等均按照《芜湖信息技术职业学院新聘用人员调配与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条 应聘人申请教授或副教授任职资格,需首先由院系组织面试考核提出是否推荐参加评审的意见。
第三条 对于推荐参加评审人员,在每年的6月和12月由学校引进人才“教师及专业技术职务特殊评审组”组织评审答辩,投票决定是否通过教授或副教授任职资格。除本人要求必须保密的外,评议结果和申请人的业绩成果材料需要公示。评议答辩前应责成相关院系指定专人对申请人所提供的材料进行审实并提出书面报告。
第四条 享受引进人才优惠政策的人员包括两院院士(含人文社科资深学者)、杰出青年人才、学术带头人、学术骨干和优秀青年学者。受聘教学、科研和实验技术岗位的优秀博士后出站人员和优秀博士毕业生也享受相应的人才政策。其中杰出青年人才年龄要求一般在55岁以下;学术带头人一般在50岁以下;学术骨干一般在45岁以下;优秀青年学者年龄一般在40岁以下;博士后出站人员和博士毕业生年龄一般在35岁以下。对紧缺专业或特别优秀人员,年龄可适当放宽。
第五条 杰出青年人才包括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讲座教授以及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
第六条 学术带头人包括:(1)国家教学名师,优秀青年教师教学科研奖励计划入选者或中科院“百人计划入选者”;(2)有国外或国内知名大学(含知名学科或研究机构)教授/研究员任职经历,或者长期在国外知名大学(含知名学科或研究机构)从事科学研究或开发工作,经特殊评审通过教授任职资格,并且认为具备担当学术带头人的素质和能力,能够组织学术研究团队,享受教师岗位津贴1-2级的人员。
第七条 学术骨干包括:(1)教育部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入选者;(2)有国外或国内知名大学(含知名学科或研究机构)教授/研究员任职经历,或者长期在国外知名大学(含知名学科或研究机构)从事科学研究或开发工作,经特殊评审通过教授任职资格,并且认为具有独立、明确的研究方向,在学术界已具有一定影响,有很好发展潜力,享受教师岗位津贴3-4级的人员。
第八条 优秀青年学者包括:(1)在国外或国内知名大学(含知名学科或研究机构)受聘副(助)教授/副研究员的人员;(2)有国外或国内知名大学(含知名学科或研究机构)任职(含博士后研究工作)经历,经特殊评审通过副教授任职资格的人员。
第九条 享受引进人才优惠政策的人员要经过校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其中优秀青年学者的第一类人员和优秀博士后出站人员及优秀博士毕业生享受引进人才优惠政策要由校引进人才咨询专家组通过投票提出推荐意见,经校人事小组会讨论投票通过后,报校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条 引进人才优惠政策的安家补贴、住房补贴和科研启动费发放标准见附表。
第十一条 入校报到后下一年度内受聘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或获得国家杰出青年基金的,安家补贴和住房补贴按杰出人才补齐。
第十二条 科研启动费申请和发放办法参见《芜湖信息技术职业学院引进人才科研启动经费申请和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引进人才的岗位津贴等级划分与校内已受聘人员的岗位津贴等级相同。
第十四条 享受引进人才优惠政策的人员可以购买学校专门为引进人才建设的住房,具体见《大连理工大学引进人才住房购买办法》。
第十五条 经校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特别优秀人员和特殊需求岗位,可以双方商定待遇。
第十六条 学术骨干及以上层次的引进人才配偶需要在芜湖市就职的,如符合学校公布的岗位招聘条件,经考核优先聘用;不符合招聘条件的,发放工作安置费,标准为600元人民币/月,发放期限从引进的人才来校报到之月起至其配偶来连就职报到月为止(到职报到月不发),最长不超过24个月。
第十七条 引进人才需要与学校签署相关协议,博士后出站人员和博士毕业生的首次聘用合同期限为5年,其余享受引进人才优惠政策的入校人员的服务期为10年,其中含试用期6个月。
第十八条 引进人才在服务期内违约:调离学校、长期出国等,按双方签署的相关协议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享受引进人才优惠政策的人员(不含博士后出站人员和博士毕业生),学校按规定的安家补贴和住房补贴标准在引进人才来校正式报到并与学校签署相关协议(要求有担保人)后一个月内一次全额支付到本人工资账户。
第二十条 享受引进人才优惠政策的入校人员住房公积金的发放标准和其他人员相同。
第二十一条 对享受引进人才优惠政策的人员,学校不再提供校内房改房等类似性质住房,同时视为已经享受与其职称相应的芜湖市住房货币化补贴。
第二十二条 引进人才入校后购房的过渡期为6个月。过渡期内学校提供租赁住房补贴,标准见附表。租赁住房补贴不计入住房补贴。
第二十三条 自本办法公布之日起,取消学位补贴。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由学校人才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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