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我院课程考核工作的管理,根据学籍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制定院关于课程考核的若干规定,希各教学系遵照执行。
一、每学期学院根据教学计划安排期中考试和期末考试,考试日程由学院统一安排,各系遵照执行。
二、课程考核分考试、考查两种,考核方式按教学计划规定执行。
三、期末考试科目一般安排3门,在学期结束前一周内进行;考查科目一般在期末考试前一周内随堂进行完毕。
四、期中考试科目一般只安排二门,其他科目的期中考核,由各系根据实际情况随堂安排。
五、考核以笔试、闭卷为主。根据课程特点可以开卷,或部分开卷;也可以采用口试或口试笔试兼用或实际操作等方式。一门课程的考核时间一般安排在120分钟,考试均采用单座方式。
六、考试科目分任课教师命题考试和学院抽考二种形式。
任课教师命题考试:试题由任课教师根据教学计划要求拟定,实行A、B卷制。A、B卷均需经所在系主任审核、签名后,送教务处制卷、考试。
学院抽考:由教务处根据教学计划要求统一命题,统一备卷。
学院将积极创造条件建立相关学科试题库,集中命题阅卷。
七、考试或考查的试题份量和难易程度要适当。一般情况下,60%为基础题,30%为综合题,10%为提高题。每学期各门课程的考试试卷,教务处应保留两份存档。
八、考试(考查)科目学期总成绩的评定由期末考核成绩和平时成绩组成,以期末考核成绩为主。一般期末考试成绩按70%计算。平时成绩按30%计算,其中期中考核成绩占15%,平时作业(作文、作业、实验报告、小测验)和学生出勤占15%。
学院抽考科目的学期总成绩以抽考成绩计算。
考试科目成绩评定一律采用百分制。
考查科目成绩评定可以采用百分制,或五级记分制(优、良、中、及格、不及格)。
九、学院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执行考试纪律,制止考试舞弊;对违反考试纪律的学生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考试期间,学院实行三级监考体系。由学院领导、教务处负责人组成总监考组,负责全院考试的正常进行。各系主任负责维护所在系各考场的考试秩序。考场实行主考教师负责制,全面负责本门课程考试。监考人员要严格遵守考场规则,执行考试纪律,及时处理违纪事件,认真填报考场记录。
十、每学期期末考试或考查之前,各班应对本班学生进行一次考试或者考查资格审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考试或考查:
- 学生对某一课程缺、旷课时数累计超过该门课教学时数的三分之一;
- 学生缺交作业(包括实验、实习报告等)达到该课程应交作业三分之一;
- 有其他严重违反教学纪律,经教育不改者。
十一、课程考核成绩,在考核后教务处指定时间内评定完毕。由任课教师将成绩登入记分册,签名后送教务处。教务处将学生成绩填入学生学籍档案,并对有不及格科目的同学寄发补考通知书。
十二、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课程考核(因病须取得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须事先向所在系提出申请,报教务处批准后,方可缓考。缓考成绩以实得成绩登记,缓考不及格可正常补考一次。凡考试作弊或旷考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算,并不准正常补考。若确有悔改,经本人申请,所在系审查,报教务处批准后,毕业之前可补考一次,记分时注明“作弊补考”字样。
十三、学生每学期不及格的课程可补考一次。补考试题的难度、份量和期末考试的要求相同,评分标准也相同。补考在下学期开学后按规定时间在指定地点进行。补考成绩由授课教师填入补考成绩登分册,并签字生效。学生补考成绩最高按60分计算,填入学籍档案,并注明“补考”字样。学生补考,酌情收取补考费。
十四、学生的升级、留级、降级、退学和毕业、结业、肄业等均按《安徽省高等学校学生学业成绩考核规定》和学籍管理规定中有关条款办理。
1996年4月16日
2002年10月修订